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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5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江国与张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江国,张功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融民初字第5095号原告周江国,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张功新,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周江国与被告张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江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功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两个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承诺若原告需要愿意随时还款。原告出于朋友的情谊,于2014年4月应被告要求与被告一起到康宏公司用信用卡为被告支付了货款人民币1万元,并且被告承诺两个月后马上还款。但到了2014年10月9日,被告仍未还款,于是原告无奈将被告拉到城头派出所讲理,于是在派出所干警的说服下,被告亲笔出具了欠条,原告又给了被告两个月的还款期限。嗣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至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9日,经原、被告双方对之前的借款往来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交给原告收执。该份欠条内容为:张功新向周江国借现金10000元,两个月以后还清,欠款人张功新。嗣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于2015年8月17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查询回执、欠条等为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权利。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两个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原告提出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被告出具的欠条上未就借款利息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故本案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应当支付催告后的利息即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功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江国的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元,由被告张功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洪附注: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