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3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州新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令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新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令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3619号原告徐州新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云龙区郭庄路骆驼山办事处狮子山居委会办公楼207室、208室。法定代表人戴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尚玉强,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礼,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李令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新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令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新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和被告李令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新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