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廖宏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廖宏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123号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0280-7。诉讼代表人胡纲治,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顾辰薇,女,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廖宏刚,男,汉族,1983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廖宏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