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郑金焕与温州三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三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郑金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三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克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金焕。上诉人温州三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商辖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工商登记地虽然位于温州市龙湾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安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称自己主要经营地为浙江省瑞安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工商登记地为温州市龙湾区,故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