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执字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郑建荣贩卖毒品罪等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执字1791号罪犯郑建荣,男,199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汕澄法刑二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建荣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25日。执行机关因罪犯郑建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建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5次;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建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建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何伟国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