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乾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晓辉与被告史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辉,史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马晓辉,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史占文,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辉与被告史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