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成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刘晓伟、刘昌启等与威海福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伟,刘昌启,威海福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龙增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成民初字第336号原告刘晓伟,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刘昌启,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威海福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怡心苑12号楼12-101号。被告龙增知,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二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海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