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亮雅与李茂育与孙海岛与王槐武与王金明与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亮雅,王槐武,李茂育,王金明,孙海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855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辛全龙,理事长。被执行人黄亮雅。被执行人王槐武。被执行人李茂育。被执行人王金明。被执行人孙海岛。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亮雅、王槐武、李茂育、王金明、孙海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申请冻结被执行人黄亮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XXX支行账户22010XXXXX内的存款50139元,实际冻结存款44543.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亮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XXX支行账户22010XXXXX内的存款44543.34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