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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庞××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249号原告庞××。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兴哲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