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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孔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

案由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刑初字第7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曾用名“孔锋”),院系浙江宝娜斯袜业有限公司淘宝旗舰店客服。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5)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红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某于2015年3月至4月期间,帮助他人通过网络非法获取浙江宝娜斯袜业有限公司淘宝店铺的客户信息2万余条,非法获利18300元,客户信息后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致使大量淘宝客户财产被骗。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均无异议。被告人孔某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孔某为牟利,于2015年3月中旬至4月8日期间,帮助他人利用网络软件非法获取浙江宝娜斯袜业有限公司淘宝店铺客户的电话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2万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8300元。上述客户个人信息后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致使大量淘宝客户财产被骗。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发生情况报告表、授权委托书、证人曾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及投诉客户名单、被骗客户名单,证实浙江宝娜斯袜业有限公司电商部自2015年3月13日起陆续接到大量淘宝客户投诉,反映客户个人信息被泄露从而遭骗,经核查后发现公司员工孔某涉嫌泄露大量淘宝客户个人信息。(2)证人崔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及宝娜斯淘宝店后台分析数据(订单访问、会员信息、会员投诉)(光盘),证实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在接到宝娜斯淘宝店大量客户投诉遭诈骗后,经对宝娜斯淘宝店后台数据分析,发现自2015年3月10日起宝娜斯淘宝店下的一个子账户“宝娜斯服饰旗舰店:斯斯”存在异常调取客户信息情况,确定共有2万余条客户信息被非法调取。(3)证人李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及个人简历、试用期合同入职登记表、证人纪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孔某原系浙江宝娜斯袜业有限公司职员,从事淘宝客服工作。(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及QQ聊天记录(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孔某处查扣了手机、银行卡等物,被告人孔某使用该手机通过QQ与非法获取淘宝客户个人信息的人员联系,通过该银行卡收取涉案赃款。(5)银行卡资料查询及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孔某通过帮助他人非法获取淘宝客户个人信息而获利人民币18300元。(6)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分别证实被告人孔某的身份情况以及被抓获归案的经过。(7)被告人孔某的供述在卷。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为牟利而伙同他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孔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苹果6手机1只以及暂扣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183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鲲鹏人民陪审员  鲁文丽人民陪审员  娄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项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