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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方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764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农民。曾因容留卖淫于2014年2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5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夏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开始,被告人方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金华市婺城区凤山街478弄18号开了一家休闲中心,在明知卖淫女陈某、夏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场所,并以三七分成方式收取费用。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4月23日,嫖客冷某来到该休闲中心,在谈妥卖淫价格将要与卖淫女陈某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查获。2、2015年5月13日,嫖客陈某在该休闲中心以100元的价格与卖淫女夏某发生性关系,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方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项某清、陈某、冷某、陈某、夏某的证言,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另案处理情况登记表,情况说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曾因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现又容留他人卖淫,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二、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陈利红人民陪审员  俞旦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戴梦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