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程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程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957号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9号附7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0530-9。法定代表人何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卿,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程兵,男,1973年6月10号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程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