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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徐刚与张连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994号原告:徐刚。委托代理人:张慧,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连勤,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诉被告张连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刚于2015年10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徐刚负担。审 判 员  靳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