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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何秀梅与李全真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梅,李全真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何秀梅,女,汉族,1940年11月出生,住巴里坤县。委托代理人韩雪军,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告李全真,男,蒙古族,1959年4月出生,住巴里坤县。原告何秀梅与被告李全真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原告何秀梅的委托代理人韩雪军因需补充证据向法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当庭送达传票。在第二次开庭时,原告何秀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秀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班曼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