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985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光周,广西益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卢祥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