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物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马福荣与郑成良、衡水市桃城区河东街道办事处南华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物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马福荣,被告:郑成良。委托代理人:左国栋,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市桃城区河东街道办事处南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河东街道办事处南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福荣诉被告郑成良、衡水市桃城区河东街道办事处南华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福荣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马福荣承担。审 判 长 单双虎代理审判员 王晓鑫代理审判员 辛阳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立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