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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商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殷中霞、杨某与黄沛英、黄如玉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中霞,杨某,黄沛英,黄如玉,黄虎跃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商初字第1186号原告:殷中霞。原告:杨某。法定代理人:殷中霞。委托代理人:何亚江,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燊燊,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沛英。被告:黄如玉。被告:黄虎跃。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中霞、杨某与被告黄沛英、黄玉如、黄虎跃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和解,两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中霞、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670元,由原告殷中霞、杨某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