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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与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414号原告: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理人:XX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里曼,广东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章平,广东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江口镇。法定代表人:曾庆建。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诉被告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5年7月16日封开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肇封法民初字第249号]。现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将(2015)肇封法民初字第249号案中的部分合同(销YH20131004B)证据抽取出来另行起诉,属于重复立案。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封开县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经审查,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肇封法民初字第249号]于2015年7月16日向封开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已立案受理,封开县人民法院(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249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向其提交的销YH20131015B、销YH20131104A、销YH201301111和销YH20130318四份煤炭购销合同。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以销YH20131004B号煤炭购销合同向本院起诉被告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系不同的合同,不属于重复立案。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铁路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被告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二、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向 宏审 判 员  唐知莹代理审判员  叶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艳阳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第二款: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