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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委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忠波与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波,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委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黄忠波。被执行人: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衡。申请执行人黄忠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同劳仲裁字第00047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委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黄忠波,1980年4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郧县城关镇堰河村5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004054616。被执行人: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百里西路工会大厦2幢1701室,机构代码:704315684。法定代表人:林衡。申请执行人黄忠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同劳仲裁字第00047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桢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陈祥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