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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澧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的(2012)澧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原告李某某自2012年始,每年12月31日前向被告叶某某给付儿子叶某抚养费3600元,直至儿子叶某成年止的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至2014年抚养费108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澧执字第3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平审 判 员  吴开勇审 判 员  徐先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任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