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新才与刘内内、王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才,刘内内,王振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67号原告:李新才,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内内,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振,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才与被告刘内内、王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才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新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中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旭丽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