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北恒大包装有限公司与汉川市恒鑫纸品包装厂、周志祥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418号原告湖北恒大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城东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志坚,总经理。被告汉川市恒鑫纸品包装厂。住所地:汉川市马口镇庙湾村。法定代表人周志祥,经理。被告周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恒大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川市恒鑫纸品包装厂、周志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恒大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恒大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恒大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湖北恒大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敬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