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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执字第0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来香与姚惟勇、安徽聚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00254-1号申请执行人周来香,女,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住址: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姚惟勇,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安徽聚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铜陵众力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查兴合。本院依据(2014)郊刑初字第0006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聚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铜陵众力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大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皖G×××××)。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G×××××大型汽车。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兴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大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