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文森与重庆市梁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森,重庆市梁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240号原告陈文森,男,生于1968年7月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杨传明,梁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重庆市梁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云龙镇云龙村7组。法定代表人邓大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文森与被告重庆市梁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文森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森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梁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文森负担。审 判 长 雷明月人民陪审员 牟方平人民陪审员 陈世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