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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异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100卓球刚与吴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球刚,吴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执异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卓球刚,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吴超,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徐州铜山区人,住徐州市铜山新区。案外人杨新玲,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卓球刚申请执行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卓球刚申请追加案外人杨新玲(被执行人吴超之妻)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卓球刚与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调解书,对吴超所负债务性质没有认定。在执行程序中,现无法确认吴超所负债务是否为其与妻子即案外人杨新玲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对申请执行人卓球刚追加案外人杨新玲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卓球刚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案外人杨新玲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卓球刚追加案外人杨新玲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审 判 长  蔡本政人民陪审员  朱从永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曙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