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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3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邦德染整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前洲大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邦德染整有限公司,无锡市前洲大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35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邦德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红灯。被执行人无锡市前洲大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锦艳。本院在执行浙江邦德染整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前洲大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5)金浦执民字第3357号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浦执民字第3357号执行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鑫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