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3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苏诉刘俊银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苏,刘俊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203号原告:李苏,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刘俊银,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原告李苏诉被告刘俊银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23日,被告经原告担保向张林借款50000元,期限6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外出逃避债务,原告为被告垫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2750元,后原告多次寻找被告,被告避而不见,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清垫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及地址信息,应视为法律规定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原告的起诉不完全符合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会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