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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6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178号原告徐某,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彭某某,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叶竹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