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双桥区山源超市诉被告承德裘翠楼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桥区山源超市,承德裘翠楼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双桥区山源超市,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北兴隆街小区**号。委托代理人孙佳星,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裘翠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38号。原告双桥区山源超市诉被告承德裘翠楼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为经营从原告处购买蘑菇等货物,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尚欠原告12522.00元,2012年9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但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522.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虽写明了被告承德裘翠楼餐饮有限公司的住址“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38号”,但本院未能向被告承德裘翠楼餐饮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承德裘翠楼餐饮有限公司的现住所地址,属于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双桥区山源超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邓立靖审判员 何洪涛审判员 崔海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