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敦华与王春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敦华,王春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李敦华。被执行人王春锋。申请执行人李敦华与被执行人王春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敦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春锋履行判决书所负义务。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王春锋与申请执行人李敦华于2013年7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王春锋未按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敦华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春锋与廖平珍(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王春锋所欠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执行人王春锋之妻廖平珍(身份证号码:)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助理审判员 邓卫锋助理审判员 汤红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兆校对责任人:汤红本打印责任人:邹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