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向阳与陈加银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阳,陈加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张向阳,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13日。被执行人陈加银,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0日。案外人胡均芬(系陈加银之妻),汉族,生于1969年5月12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案外人胡均芬系被执行人陈加银之妻且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加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案外人胡均芬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陈加银共同承担(2014)武胜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