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执民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2775号原告方卸芬与被告陆盛斌、王凡、浙江天梭织业有限公司、兰溪市德胜棉纺有限公司、浙江天骄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卸芬于2015年9月7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至今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律师费7600元、诉讼费11676元、执行费1097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277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卸良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吴国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冰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