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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严某与莫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莫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08号原告:严某,女,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住茂名市。身份证号码:×××0824。委托代理人:严冬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人,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莫某甲,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3153。原告严某诉被告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严冬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莫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莫某乙。由于我是单位员工,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允许生育二胎。被告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所以对我们母女不理不睬。自2011年起,被告外出打工长期不归家。分居期间夫妻没有沟通,感情日益淡薄,被告对我不问不闻,未尽丈夫的责任,对女儿漠不关心,未曾给过抚养费,未尽到父亲的责任。我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履行丈夫和父亲的义务,但被告没有履行。被告后来私自更换电话号码也不告知我,至今都无法联系,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莫某乙由我负担抚养费抚养。被告莫某甲不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生育的女儿莫某乙的基本情况;4、××人证,证明原告是多重××人,听力、语言一级××。被告莫某甲没有提交证据。经质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证据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茂名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莫某乙。原告诉至本院,称自2011年起,被告外出打工长期不归家。被告对原告及女儿不问不闻,未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莫某乙由原告负担抚养费抚养。本案经调解无效。另查明,原告是多重××人,××等级是听力语言壹级。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原告诉称自2011年起,被告外出打工长期不归家。被告对原告及女儿不问不闻,未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但上述主张原告均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定。双方登记结婚已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生育了女儿,可见也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的产生矛盾是由于家庭生活琐事,且双方缺乏沟通所致,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放弃离婚的念头,共同经营好婚姻家庭生活。被告亦应认识自己的不足,多关心、体谅原告,争取原告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严某与被告莫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忠审 判 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宋维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粤婵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