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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庄某甲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38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甲,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平和县。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5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庄某甲被控非法经营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8日以平检公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苍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庄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2015年5月至6月间,庄某甲通过打电话非法揽收彩民庄某乙的投注共计73500元(人民币,下同),获利6500元。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庄某甲向本院预交款项10000元;经平和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庄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平和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庄某乙、叶某的证言,通话清单,存款明细,调查评估意见书,现金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擅自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扰乱国家彩票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庄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庄某甲在归案后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认为庄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庄某甲依法必须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除已缴纳的外,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二、追缴被告人庄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五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小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斌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