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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起诉人王家英、陶远珍、陶远英、陶远树、陶远全、陶远巨、陶远模诉屏山县农业和林业局违法拍卖其承包林地的林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英,陶远珍,陶远英,陶远树,陶远全,陶远巨,陶远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屏山行初字第28号起诉人王家英,女,汉族,1946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起诉人陶远珍,女,汉族,1966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起诉人陶远英,女,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起诉人陶远树,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起诉人陶远全,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起诉人陶远巨,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起诉人陶远模,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2015年10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家英、陶远珍、陶远英、陶远树、陶远全、陶远巨、陶远模的起诉状,起诉人王家英等以屏山县农业和林业局违法拍卖其承包林地的林木为由,要求判令撤销屏山县农业和林业局作出的对书楼镇西村11组灯草湾210亩林地的林木拍卖许可行为。本院认为,起诉人没有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时间和相关的拍卖许可文件,且从2011年起诉人知道其权利被侵犯至今,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家英、陶远珍、陶远英、陶远树、陶远全、陶远巨、陶远模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文平审判员  曹旭东审判员  向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兰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