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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肖某诉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商初字第461号原告肖某,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原告肖某诉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陆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