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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钟明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20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瑶族,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敏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钟某的盗窃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8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钟某带备作案工具大剪刀一把,一人窜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某某某商场停车场,将被害人谢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白色铭迪牌山地自行车车锁剪断,将该辆山地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卖给一路边的男子。破案后,赃物无起回。2.2014年1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钟某窜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某某街面某某巷某号,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宋某晒在出租屋檐下的一件JINLAIKE蓝色长袖男装外套盗走。破案后,赃物已起发还被害人宋某。3.2015年6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钟某带备作案工具铁钳一把,窜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国东路某某商场门口,利用撬锁的手段,盗得被害人崔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喜码诺山地自行车一辆,赃物价值人民币2232元。得手后,被告人钟贵明驾车往顺峰山公园路段逃跑时即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起获赃物与作案工具铁钳一把,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催朝宇。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崔某的陈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谢某、宋某的陈述;被告人钟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户籍证明;检查笔录及发还、处理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证明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钟某因起诉书指控的3次盗窃行为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以2014年8月25日、2014年11月18日、2015年6月2日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第三次行政拘留于2015年6月15日转为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部分赃物已被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钟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钟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羁押的四十三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棠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人民陪审员  王剑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