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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28号原告:赵某,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蒋祝新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人民陪审员  唐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