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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军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