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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德余与娄从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余,娄从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王德余,农民。被告娄从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余诉被告娄从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余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德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7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王德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