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黄某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