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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执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蹇顺竹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蹇顺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1060号申请人蹇顺竹,男,彝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邮政局邮政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李静萍,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金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