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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铁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陶光琴与加拿大航空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光琴,加拿大航空公司

案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初字第681号原告陶光琴,女,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嘉庆,北京瀚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加拿大航空公司,加拿大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燕莎中心1号楼C201、C301室。法定代表人祝开心,首席代表。委托代理人陈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陶光琴与被告加拿大航空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光琴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陶光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六元,由原告陶光琴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于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韩 武书 记 员 郑 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