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辉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辉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90号罪犯杨辉军,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辉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4月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刑复字第18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62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辉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22日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32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辉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杨辉军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辉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82.8分。该犯因违规被扣量化考核分5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辉军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较大,且又有犯罪前科及违规行为,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辉军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10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燮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