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海乐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昆山海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乐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昆山海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2142号原告上海乐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汶水支路1号4幢102室。法定代表人贺寅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英华,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海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孙炳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邓新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乐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海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72元,减半收取24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卫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