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193号原告:蔡某,农民。被告: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李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