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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3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193号原告:蔡某,农民。被告: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李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