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676号原告:赵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闫洁,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黄曜,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某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晏若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