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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676号原告:赵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闫洁,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黄曜,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某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晏若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