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仟佰惠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仟佰惠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仟佰惠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贾秉强。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仟佰惠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文远人民陪审员 何 冰人民陪审员 张伟华二〇一五年���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月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