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与朱勇、管翠玉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朱勇,管翠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941号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展学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单广婷、邸达,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勇,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管翠玉,女,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勇、管翠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