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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朵诉被告鲍崇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朵,鲍崇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王玉朵,女,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鲍崇辉,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玉朵诉被告鲍崇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朵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朵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撤诉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王玉朵负担。审 判 长  杨明霞审 判 员  邓卫军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娄 璨 来源: